114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債 務 人 洪志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