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
異 議 人 張凱傑
異議人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異議人張凱傑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惟異議狀未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自不合程式。經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