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06號
債 權 人 莊翠珍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債 務 人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