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呂艾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
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
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
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2277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權利移轉契約書影本,
惟未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尚
難認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
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呂艾蓉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