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鑑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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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720日為限。 |
| | | | 暨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