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子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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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6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 |
| | | |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