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
債 權 人 立基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京凱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京凱鋼鐵有限公司有無陳報
清算人,若
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京凱鋼鐵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