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4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富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