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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8號
債  務  人  許哲嚴  

異議人因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送達正本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4年12月2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