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8號
債 務 人 許哲嚴
異議人因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送達
正本於
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4年12月2日始提出異議,
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