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0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陳怡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陳怡㚬於民國111年8月3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債務人自114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2) 緣債務人陳怡㚬於民國111年6月9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502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968元
陳怡㚬
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4%
002
新臺幣
63,406元
陳怡㚬
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2%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968元
陳怡㚬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8.34%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8.34%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63,406元
陳怡㚬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4.82%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4.82%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