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信均
債 務 人 黃麟鈞
胡慈紘
一、
債務人黃麟鈞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肆拾肆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麟鈞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慈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