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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徐國棟  
債  務  人  傅筱雯即一世發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6,168元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
2.73%
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37元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
2.98%
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