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8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庭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君、許書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