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方馨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15441號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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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