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債 權 人 劉居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揚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撤回對債務人林揚恩之聲請(林揚恩
是以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身分代表公司簽發,
非以個人身分為借款
契約行為,自不應使其負票據上之責任)。
二、提出LINE截圖〝 揚恩好事咖啡為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林揚恩〞之釋明資料,或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