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東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