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2號
債 權 人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更正各筆款項之利息起算日(依
聲請狀及附件
所載,訂單應付日分別為114年2月10日及114年3月20日)。
三、債務人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