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陳志瑋(原名:陳光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