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泰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