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翠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