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煒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嘗鮮有限公司、卜志評、卜阮碧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嘗鮮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8月3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34445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