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炫儒
債 務 人 蔡建賢
律師即梁睿芹即伊翔托運行之
遺產管理人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梁睿芹即伊翔托運行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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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 |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 |
| | | |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4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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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