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債 權 人 嘉登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及第513條所明定;
二、依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債務人公司並
非以外貿業務為主,請釋明何以認為其設於高雄市小港區之長榮貨櫃場自由貿易倉儲區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