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泓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違約金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