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181號
債 權 人 顏建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違約金102,13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無法釋明,應撤回利息之聲請。
二、債務人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