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3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泰恆贏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違約金15,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利息之聲請(若有提出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則請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
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泰恆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