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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時代沉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時代沉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