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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張譯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3,118元
114年8月10日
15%
自114年9月10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002
106,394元
114年4月30日
9.88%
自114年5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