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展瑩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