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騏豐(原名:王智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王騏豐(原名:王智瓘)於民國104年03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30995元。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88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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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騏豐(原名:王智瓘)00000000000000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