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秀
一、
債務人陳冠妏地政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黃素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