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
債 權 人 川佳仕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當時美金匯率1:32.679之資料。
二、提出
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起算)。
三、釋明
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
無法釋明,應更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債務人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