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林志宗
陳玉枝
㈠債務人林志宗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志宗、陳玉枝應向債權人連帶柒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志宗、陳玉枝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