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5號
債 權 人 林堉箖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世界旅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債務人名稱(依提供之統一編號,債務人為「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而非「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世界旅學)」)。
二、債務人卓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