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88號
債 權 人 戴德豪資融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昭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壹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
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經查,
本案當事人已約定清償期限,依
前揭說明,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至借款期限屆至後,僅得請求
遲延利息,不得於遲延利息之同一計息期間再重複請求約定利息,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約定利息,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