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34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能維
律師即姚宥羽(原名:姚琪馨)之遺產管理
人
一、
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姚宥羽(原名:姚琪馨)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參萬零肆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