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王朝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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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28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2月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568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9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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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8月7日起至115年2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1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