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姿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八計算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