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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趙泳溱(原名:趙淯辰)


            趙原德  

            王桂英(原名:趙王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泳溱(原名:趙淯辰)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趙原德、王桂英(原名:趙王桂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3,89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趙泳溱(原名:趙淯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趙原德、王桂英(原名:趙王桂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785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896元
趙泳溱(原名:趙淯辰)、趙原德、王桂英(原名:趙王桂英)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896元
趙泳溱(原名:趙淯辰)、趙原德、王桂英(原名:趙王桂英)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