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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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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施育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施育東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新臺幣8753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