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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債  務  人  西川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覃富順  

債  務  人  于長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9,292元
114年7月7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
2.805%
自114年8月8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自114年11月8日起至115年2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825,686元
114年6月7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
2.805%
暨自114年7月8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自114年1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901,010元
114年6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
2.805%
暨自114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自114年1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1,901,922元
114年6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
2.805%
暨自114年7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5%
自114年1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