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大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100年01月18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8,15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