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3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春美地政士即方文達被
繼承人方來進之遺產管理
人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方文達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