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1號
債 權 人 楊閔復即英泰企業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達金屬工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聲請狀所載台端名稱為林閔復,而蓋章為楊閔復,正確名稱為何。
二、釋明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統一編號000000000是否為誤載。
三、債務人富達金屬工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