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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楊義輝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繼承人楊淑惠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楊陳蕊已於113年12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