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立鴻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明壽之
遺產管理人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