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3號
債 權 人 聯合石化(香港)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Grand East Fishery Co. LTD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貳美元伍美分,及其中⑴美金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美元貳點伍美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美金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美元貳點伍美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