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
債 權 人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
債務人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蔡欣霖、陳昭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昭佑」。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有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陳昭佑,本院
前揭支付命令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有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