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
債 權 人 正勤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1、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2、
本件原法定代理人鄭仲芸業於民國114年9月28日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