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978號
債 權 人 孫善雄即安功企業行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且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